这样离职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从2006年11月工作至今,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自2007年10月起接手一笔业务,内容是从我公司借款至另外公司,收取利息
目前我不想干了 因为工资太低
现在离职需要打招呼吗,我想把所有材料都整理好了,不打招呼了 因为老板是个很烦的人,肯定不会让我走的。
懂法的人说下,回答的好有加分
补充一下 我负责的业务,还有大概100多W没有收回
但按合同规定还没有到违约的地步。
因为是我签的字 所以特地问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因为从2006年11月工作至今,没有和你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也肯定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你可以随时以此为理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1-15
劳动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员工辞职流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附表1) :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

  (4)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5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同时结清工资。
第2个回答  2008-02-19
你如果就这么走,必需将手中的业务处理结束,否则,你的麻烦不会少。对自己不利。另,就是向单位提出离职,不管他同意与否,你一个月之后走人。他应帮你转的各项关系还得帮你转。
第3个回答  2008-02-19
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并且交接工作,如果在一个月内单位不指派其他员工交接你的工作,可以离职,并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办理各项保险及关系接转手续。
第4个回答  2008-02-19
楼是说的推.你手上有事情没处理完不能就这么走了,无论你是否签合同了,因为新劳动法里有自动签合同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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