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审理诉讼时效期间何解

这不是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适应的吗?为何会有该条最后一句话?且该作何解释? 求专业回答。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这是关于民刑交叉案件民事部分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规定,针对的仍然是民事案件(“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只是引起时效中断的原因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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