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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怎么理解
为什么说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都已经审理了 怎么还重新计算?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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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你说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吧?
这是针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
因为存在民事和刑事交叉的情况,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
要先处理刑事案件。但是不能因为处理刑事案件就让民事的诉讼时效一直走着。
所以规定刑事结束之后,也就是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这个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20
刑事案件诉讼时效与民事案件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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