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两个经理是台湾人,一个已经在大陆买房,一个也在同一住所居住很久了,都在这边工作了五年以上,而且每年离境天数都不超过规定的30天或90天。之前给他们申报个税都只报了上海公司支付的工资,在台湾的工资我知道有,但是没有告知过我是多少,我也没有申报。请问他们这种情况在申报个税的时候应该是要申报境内和境外工资的总和吗?如果从第6年开始他们每年离境30天,是否可以避税。另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台湾人,基本从来没来过大陆,大陆这边也没有发工资给他,他是否需要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