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有一套住房拆迁了,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还没有拿到,后来有另一处住房又拆迁,

我原本有一套住房拆迁了,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还没有拿到,后来有另一处住房又拆迁,申请了中低价商品房,房子申请下来了,报纸上也登了,选房也选过了,过渡费也拿了两年了,现在拆迁办通知我,说我有一套房子了,中低价商品房拿不了了,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能不能拿到这套房子呢?(注:我这两套房子都是居民私有房拆迁,房产证是同一个人的名字。)

不合理。不同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独立单元的套房。但是原来那套不应该安置经济适用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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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7
合理 否则你就无权要经济适用房了
第2个回答  2012-03-26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不得将经济适用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原则上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还需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房。 有可能你真的错了 他们做的好像是对滴
第3个回答  2012-04-07
估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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