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客体和民事诉讼标的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要求法院裁判确认的民事实力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案件事实。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3-25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

而标的物,很明显是指"物",例如买卖关系中,标的物是指卖方须交付的货物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7784768.html?si=6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当然是有区别的!
民事诉讼客体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存在纠纷或争议的事(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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