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是否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如题所述

您好,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具体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后者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做出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通过前一段时间对民事审判案件质量检查,我们发现,在民事撤诉案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特作探讨,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一、存在的问题
1、在日常的庭审及案件卷宗中发现,部分案件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审理传票,在开庭审理当天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也准时到达审判法庭,但原定的开庭审理时间已过,始终不见双方当事人的身影,于是,在超过原定开庭时间30分钟后,审判人员就离开法庭。也有的案件被告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一直未到,审判人员在未作任何笔录的情况下,同样离开审判法庭,随后以原告无正当理由制作了撤诉裁定书。
2、同样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有的审判人员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多数审判人员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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