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得精神分裂症,能给补偿吗?公司有权利辞退人了吗?会不会给补偿

如题所述

劳动者在公司上班得精神分裂症,其生病应当享受一定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7
不能以这个名义辞退,而且工作四年的经济补偿应该是4个月工资,如果这种情形强行辞退的话,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伤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5年以下的,应当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21
法律规定肯定是要给补偿的,有权力辞退。 但你要证明上班期间得病的,很难证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