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是工程部的关系,签订的是6天制。但是实际情况,因为我是女生,所以呆在公司的时间多于工程项目上,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天制。现在我在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得知因公司的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公司算作我提前调休的,以至于现在我倒欠公司40多天工日。当时面试时,所说的情况视,在公司五天制,在项目上是六天制,没有说过在公司的五天制里,有一天属于提前调休的,但是签订合同时,财务却说在公司的时间属于提前调休,我后期因为发现和我的情况不太符合,与公司老板娘提出过,如果这样调休,那我岂不是倒欠公司的,老板娘当时回答是,公司这样签订合同是为了避免公司欠我们假,不会说是我倒欠公司的,但是财务每个月计算我的工作时间时都会计算我有4天的提前调休。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都不用发工资了,还有倒给公司工资,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吗?如果没有理由却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