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造成倒欠公司40多天调休,自行离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扣工资吗?

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是工程部的关系,签订的是6天制。但是实际情况,因为我是女生,所以呆在公司的时间多于工程项目上,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天制。现在我在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得知因公司的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公司算作我提前调休的,以至于现在我倒欠公司40多天工日。当时面试时,所说的情况视,在公司五天制,在项目上是六天制,没有说过在公司的五天制里,有一天属于提前调休的,但是签订合同时,财务却说在公司的时间属于提前调休,我后期因为发现和我的情况不太符合,与公司老板娘提出过,如果这样调休,那我岂不是倒欠公司的,老板娘当时回答是,公司这样签订合同是为了避免公司欠我们假,不会说是我倒欠公司的,但是财务每个月计算我的工作时间时都会计算我有4天的提前调休。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都不用发工资了,还有倒给公司工资,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吗?如果没有理由却以此为由扣除我的工资,我要怎么办?

不可以扣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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