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不清算,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是否有时效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公司是07年9月10日被吊销,11年6月7日债权人起诉,是否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债权已经是确认的,否则还应当经过一个债权确认的过程。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属于侵权诉讼,侵权之债,应当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公司2007年被吊销,工商局通常会公布该吊销公告的,故此,时效应当到2009年9月9日到期。我个人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除非对方一审不提及诉讼时效抗辩。追问

对方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二审马上开始了,对方以找到新的证据为由(公告的报纸、名单等),提出时效问题,法院能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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