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执行异议后,在法定期限内法院不作出裁定 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指出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案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由于该规定是试行,所以中级人民法院最迟在15个工作日必须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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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执行法院不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作出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异议裁定,逾期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的,异议人可以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解释》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2个回答  2012-04-19
可以向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反映相关问题,要求上级法院督办。
第3个回答  2012-04-20
属于有法不依。没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司法解释。最好去找院长反映一下。
第4个回答  2012-04-19
1、法律规定是法院接到书面异议15天内审查,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出裁定咋办,可以找院长反映或找上级法院要求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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