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执行法院不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作出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异议裁定,逾期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的,异议人可以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解释》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2个回答 2012-04-19
可以向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反映相关问题,要求上级法院督办。
第3个回答 2012-04-20
属于有法不依。没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司法解释。最好去找院长反映一下。
第4个回答 2012-04-19
1、法律规定是法院接到书面异议15天内审查,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出裁定咋办,可以找院长反映或找上级法院要求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