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出具了一份释明函而不作出裁定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8
这个已经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规定,对执行异议应该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而不是用其它方式予以代替。如果用其它方式,就是不依法办事的表现,你可以到所在法院信访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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