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奶奶是重组家庭,结婚时,我爷爷与去世的前妻有一子一女,当时都未成年,我奶奶与去世的前夫有两个儿子,嫁给我爷爷后带了过来,当然也未成年,之后爷爷奶奶又育有两子两女,一子年轻时亡故。三年前,我爷爷去世,我奶奶偏瘫,难以自理,几家商议,四个儿子轮流照看,半年不到,大儿子(我爷爷与前妻的儿子)媳妇以治疗腿疾为由,说暂不照料老人,等腿好后,再接老人照看,但手术后快两年了,也未提照看老人,更别提赡养费,并一直说腿疾没有好。今年年初,三儿子(我奶奶与前夫的小儿子)的儿子结婚,祭祖的时候,没有列爷爷的牌位,理由是不是他的亲爹,不一个姓氏,因这个理由,四儿子(爷爷奶奶所出)以及同一大家中一个姓氏的族人大为恼火,没让我三个姑姑出礼钱,然后三儿子以此为由也不再赡养奶奶,只剩老二和老四赡养着老人,后来老二老四想要让三个女儿一块赡养老人分担负担,但几个女儿都不答应,也是找理由推脱,仅付了一个月的赡养费,偶尔回来看下老人。另外还牵涉到农村的丧葬习俗,就是不能有孤坟,奶奶的前夫,也就是老二老三的亲爹,去世多年,只是单独入坟,等奶奶百年之后,老二老三,想要让奶奶与他们的亲爹合葬,而爷爷已经与前妻合葬,但老四想要让奶奶与爷爷(老四的亲爹)合葬,所以说老三还认为,他养老人是白养,因为最终不能与他亲爹合葬,这也是他不赡养老人的理由之一,目前只剩我爸(老二)与老四赡养老人,那么他们不养老人的理由是否成立?若告的话,该告谁?是否需要以奶奶的名义起诉?
可以由老人到法院起诉、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或者请民间组织调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赡养老人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应该由老人起诉不赡养自己的一名子女或多名子女都是可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这种案例归哪个部门管,属于什么案件?费用高吗?
追答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管,立案的费用并不高,还可以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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