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高手解答 答案要详细 李某系本市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

李某系本市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9日。合同到期后,A公司即没有与李某续签合同,也未提前通知其接触劳动关系。就这样,李某一如既往地工作。在2008年10月10日,A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领导指令为由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8月20日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额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1、李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15分)
2、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请求?为什么?(15分)

1、李某的仲裁请求合法。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不符合。单位未同李某续签劳动合同。
2、李某主张2008年8月20日至2008年10月10日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有关案例。李某可主张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未签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上期劳动合同执行)至2009年8月19日或主张单位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2=3个月工资的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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