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死亡顺序的,死亡后发生继承。
2。因是共同财产A,因此,有一半的份额由妻子所有,另一半即去世的儿子的财产由其妻子、孩子、父、母四人继承。即各1/8A
3。母亲去世后的财产即1/2B以及其从儿子死亡后继承的财产由丈夫、另一个儿子、去世的儿子的孩子三人继承(此处发生代位继承)即各1/6A+1/24B。
4。父亲去世后的财产即1/2B还有其父从其妻子和儿子死亡后继承的财产由另一个儿子、去世的儿子的孩子两人继承(此处发生代位继承)即各继承1/3A+1/12B。
5。在没有其他约定或法定多分或少分情形的,由各个继承人均分。
最后:去世儿子的孩子总分得1/8B+1/6A+1/24B
另一个儿子总分得1/3A+1/12B+1/6A+1/24B
去世的儿子的妻子总得1/8+1/2B
适用的法律如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
追问什么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呢?
另外,死的先后与日期有关还是与时间有关?
追答1。继承人是指人死亡之后有权获得遗留下来的财产,多数为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还可能是死亡之前自己立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给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此时就没有顺序区别了,可以给自己想给的人,但是如果分给的是自己亲人之外的人就是遗赠了就是继承人范围之内并且不能违背法律的宗旨,即有人无生存能力的亲人要给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
被继承人指的是死亡的人。法律上的称呼。其死亡之后发生继承法律关系。
2。死亡之后发生继承,因此死亡的时间和死亡的顺序非常重要,影响到遗产继承的最终份额。
参考资料: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