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司法案例:甲与乙2005年离婚。离婚时只对80万债务以及部分房产进行了划分,剩余3套房屋未做分割。2007年甲方死亡。2012年甲乙的子女丙丁(只有2个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问题。
1.子女是否只能申请继承1/2的财产,而不能要求财产分割?(法律关系身份确认)
2.现在该3处房产面临拆迁,其中2处房屋都属于98年以前的无证房屋(按照当地的拆迁条例;98年以前的无证房屋按照有证房屋补偿,3套房屋中无证的2套还未签订拆迁协议,不知道补偿费用,因此暂时无法确认补偿金额),假如丙丁起诉,诉讼标的该怎么确认?(是按照无证房屋120元/平方,还是按照有证房3200/平方计算)。假如为规避立案费用按照120元计算标的,法院能否以标的产权或金额不明确而不予立案?
3.假如乙拿出另外一份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婚姻机关登记备份的那份离婚协议?
4.假如乙方提出甲乙双方虽离婚,但在一直生活在一起,且甲方在生病期间一直在照顾甲方,离婚性质属于假离婚。丙丁是否能够继续申请继承。
——————上述的问题请达人回答一下——————最好有援用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
假如3套房屋均属于甲乙双方在婚育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一企业名下,企业法人为乙,离婚后,未分割,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离婚不久乙以个人名义向A借款。现在A向法院起诉: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乙向A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财务。法院是否支持。这里是否要考虑到乙向A的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由谁举证。 也就是说:夫妻公司,离婚后未进行财产分割,非法人一方是否对法人方离婚后的个人债务承担联带责任。
追答离婚后乙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与企业和甲无关,不能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企业债务必须是以企业名义借贷或者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债务。
假设,乙以企业名义借款,而实际上用于个人事务,这时如果出借人A有权要求以企业财产清偿债务。
晕,先离婚,后死亡啊。乙那有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