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房子出租了,中途要收回,下面是违约条款,我应该如何赔偿租客???求助在法律角度应该证明解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交付给乙方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房屋,则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乙方可以单方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除补交欠租外,还应每天按合同全部租金的万分之五并按实际拖欠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房租,并赔偿乙方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我是甲方,租客是乙方。
我认为赔偿租客一个月房租,他就应该搬走了。
可是租客认为应该1条赔偿一个月;3条再赔偿一个月,应赔付2个月,有理么?
我认为1条和3条是同一个违约责任,不能合计赔付啊。

你们的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第3款已经协定了,那么你应该赔偿租客的就是(剩余房租+违约金);
1。 请注意剩余房租指房客已经交付但是来不及使用的那一部分;
2。 押金也是要退还的,因为押金充当的是风险保证金。

当然,建议你和房客直接协商解决,双方都同意的话可以以另外的方式解决的。

针对补充问题:
你的想法是对的,重复的两条款不能合计的。追问

他认为按照第一条,我也应该赔付一个月租金,再加上第三条,共计应赔付2个月租金,对么》?
剩余租金和押金我肯定是要退还的。

追答

你的行为是属于第3款的,只需按照第3款约定执行。

再者,第一款说(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交付给乙方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房屋),我想它所指的是实际交付房与约定不一致产生的违约吧。 显然不在本问题范畴。

追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按产权证信息)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凭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或驾驶证、护照等。
第四条:租赁期限从_2012 年 5 月 1 日到_2013 年 4 月 30 日,共 壹 年。

关键是第四条,有租赁期限,他认为违约第1条说了我违反了第四条约定,这对么?

追答

如果你是要将合同期限改成半年或其他,同时保持合同的效力,那么应属于第四条所指的租赁期限的违约;
提前终止不属于这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01
按照租房合同约定,你中途收回,应同乙方协商同意。协商同意后,退回已主未履行房租,并承担一个月房租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协商乙方不同意,就不能收回。如强行收回,应按未履行合同期限房租20%内承担违约金。追问

他认为按照第一条,我也应该赔付一个月租金,再加上第三条,共计应赔付2个月租金,对么》?
剩余租金和押金我肯定是要退还的。

如强行收回,应按未履行合同期限房租20%内承担违约金。 这个是从何而出呢?

追答

3﹑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房租,并赔偿乙方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你在合同中约定,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房租,并赔偿乙方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但协商不同意怎么办?合同中没写,我认为应按未履行房租总额20%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就不需再赔一个月房租了。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约定交付给乙方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房屋,则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乙方可以单方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你这第四条是什么?另你这合同有重复表达。

追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按产权证信息)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凭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或驾驶证、护照等。
第四条:租赁期限从_2012 年 5 月 1 日到_2013 年 4 月 30 日,共 壹 年。

关键是第四条,有租赁期限,他认为违约第1条说了我违反了第四条约定,这对么?

第2个回答  2012-06-01
如果你想为了收回房子,可以选择租客的意见办理。如果你不想多支付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你想收回房子就比较困难了,按照3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如果乙方不同意,则只能强行收回,这样的成本比较高了。追问

强行收回,应该如何处理?我的损失如何计算?

追答

如果强行收回的话,还真不好处理。合同的基本原则就是有约必守,除非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仅仅是你想收回的话,于法无据。

第3个回答  2012-06-01
最好是 直接中租客商量 协商解决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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