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住宅装修,若业主或住宅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将按照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以下的罚款。 (2)对于非住宅装修,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 许可单擅自进行房屋装修的,将按照《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房 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并处以责任人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 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 房屋装修必须申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分别处以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