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账

上月做账时不小心把本应是固定资产的税票拿去抵扣并入账了,现在想把这笔分录调整过来,怎么调?
这分录是:借;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有请告诉我分录怎么写?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的做法如下: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集体福利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售价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借: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2:

  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库存商品 3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生产成本 3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贬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第2个回答  2018-07-04
  进项税转出的凭证: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当时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 1170

现先做调整分录,科目不变,金额用红字: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 -1170

再做正确分录:
借:固定资产 1170
贷:应付账款 117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3-13
举例说明。
当时的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1170

进项税额转出时的分录就是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做:
借:固定资产-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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