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朋友在一私企上班,应聘时谈好薪资,试用期3个月。通知上班时确要求签一协议,不签不让上岗。协议中规定工作不满一年扣500元。没有任何劳动合同,也没保险。而且经常长时间加班,没有加班费。于是一个半月后,老板给她说:要不想干就打辞职报告。迫于无奈,当日就交了辞职报告。老板说下月15号之前通知她给结算工资。结果到15号都没接到通知,16号去公司,老板说财务不在,让等通知。于是她自己给财务打电话,当日下午他们公司下班后,财务给她算下来,1500元工资扣完后才发她491。第二天就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等了一段时间后,劳动监察大队给出的结果是工资210。加班费自己提供证据。我就纳闷了?老板是他们亲爹么?不举报扣完比职能部门办完拿的还能多?大家给个建议,这事该怎么办?
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