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公司签订的条款为;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6天,2.乙方每月包干加班费。

劳动合同中公司签订的条款为;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6天,2.工资金额没有约定,但是写的是乙方每月包干(没有工资金额)元,包含加班工资。这样的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楼主您好!为您解疑答惑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每周工作48小时,已经超过了40小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其次,合同直接约定工作量,其实是一种直接确定员工工作量的不定时工时制,但公司实行这种工时制是前需要履行一定程序的,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否则不得擅自实行。
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前后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先向单位咨询清楚,如果确实按照标准工时制,那么您有权拒绝周六上班或者要求支付加班费。
希望答案对您有所帮助!追问

那怎样才能知道单位有没有的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如果没有许可,有什么后果?

追答

如果单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获得批准,劳动行政部门会给单位下发一份批文,你可以要求单位出示这个批文,有些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开通过了查询电话或者网站。
如果单位没有获得批准,则不能使用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应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0-18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故该条款合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故该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
  1、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加班应当取得劳动者同意,平时加班按正常工资的150%计薪,休息日加班按正常工资的200%计薪,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资的300%计薪。
第3个回答  2012-10-18
  月工资、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上面对拖欠和克扣工资有明确的定义。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第4个回答  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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