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吗?

合同上签了3个月的试用期,如果3个月以后公司还不给我转正,请问我能采取什么样的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益?(公司这样我也不想干了,可是怕公司压我工资什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07
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否则约定的试用期违法,你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工资公司必须发放,以上如果和公司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反映并出面协调。
第2个回答  2012-09-07
要看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是三年以上,应该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合同期限少于三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要维护个人的权益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个人不需要花钱的。
第3个回答  2012-09-07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就可走人,到时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可以打电话给社保局,劳动稽查大队有调查、处罚权,也可以找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别怕麻烦,那是你应得的,要回来理直气壮。
第4个回答  2012-09-07
约定的3个月就只能是3个月,不能延长。如果不给转正(工资相应的应该也不会提高),你可以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有证据哦)为由随时走人,要求公司补齐正式工资的差额,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照你的情况,工作不满半年,就是半个月工资)。追问

要什么样的证据啊? 要是公司就不是给钱怎么办?

追答

不给钱也行,直接就是拖欠工资了,还是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要注意,也别给公司留下什么对你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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