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索赔

你好! 我有一个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想咨询。

我于2007年6月应聘去一所民办高校当教师。本应该签一张三年的用工合同,但学校一直未于我签合同。2008年1月底,在新劳动法刚开始实施,学校以考核业绩未达标将我辞退, 并承诺发放2月份工资(可能就是所谓的辞退补偿金吧)。现在我发现学校还存在以下过错,请分析我是否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1) 从去年入职到现在每月都有工资的25%未发,其理由是单位上级还未批复,以后一定会补齐。(单位今后就算补了,我是否还可另外索要工资拖延的补偿金?)
2) 工作期间一直未给我交纳任何保险,但其答复以后会一次性补交。(单位今后就算补了,我是否还可另外索要时间拖延的补偿金?)
3) 由于单位未签合同造成我的突然失业,是否可再向其索要一定的补偿金?
4) 按照新劳动法“未签合同双倍罚则”,我08年1月是否可索要双倍工资?

请擅长劳动法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给与相关解答和评论,谢谢!
补充:我所说的4项是各项都能赔付一定金额,还是只综合在一起,赔付一次呢? 还有赔付金额应该怎样计算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辞退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具体赔偿金额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
除了以下情况外公司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算是违法行为,是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1-12
第2个回答  2008-02-27
1,可以要求赔偿,补偿金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同第一点。
3,可以要求补偿。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从07年6月到08年1月,可以要求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4,当然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4
第一,未全额发放的工资应当补发,并按补发金额的50%支付补偿金.

第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应当补齐,但没有补偿

第三,单位未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签订,单位解除合同要按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四,双倍罚则是从今年2月份开妈计算.也就是新法实施后的第二个月不签订合同才双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