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有一个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想咨询。
我于2007年6月应聘去一所民办高校当教师。本应该签一张三年的用工合同,但学校一直未于我签合同。2008年1月底,在新劳动法刚开始实施,学校以考核业绩未达标将我辞退, 并承诺发放2月份工资(可能就是所谓的辞退补偿金吧)。现在我发现学校还存在以下过错,请分析我是否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1) 从去年入职到现在每月都有工资的25%未发,其理由是单位上级还未批复,以后一定会补齐。(单位今后就算补了,我是否还可另外索要工资拖延的补偿金?)
2) 工作期间一直未给我交纳任何保险,但其答复以后会一次性补交。(单位今后就算补了,我是否还可另外索要时间拖延的补偿金?)
3) 由于单位未签合同造成我的突然失业,是否可再向其索要一定的补偿金?
4) 按照新劳动法“未签合同双倍罚则”,我08年1月是否可索要双倍工资?
请擅长劳动法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给与相关解答和评论,谢谢!
补充:我所说的4项是各项都能赔付一定金额,还是只综合在一起,赔付一次呢? 还有赔付金额应该怎样计算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