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3日-2014年2月28日,在公司工作,期间并没有签订合同,2月21日被告知做到28日就走,被辞退。我能得到相应赔偿嘛?证据补充:有银行转账记录,每次发工资都是转账过来的。
未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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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