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年未签劳动合同,现在我是否还能申请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如题所述

能申请4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7-28
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主张双倍工资(不能按八十二条第二款主张,第二款不包括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给你个案例(主要是支付双倍工资属工资范畴,诉讼时效按拖工资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争议非常普遍,那么在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建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仍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
案例讨论:彭某系外省市来京从业人员,于 2007年7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装配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彭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彭某在艾某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月24日。2009年6月3日,彭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某区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劳动者的裁决。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期间,公司提出,彭某系2009年6月3日方提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1年时效限制,其在2008年6月2日以前的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案涉及双倍工资时效的几个问题:
第一、双倍工资争议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称之为“一般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司法实务中称之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已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争议从离职之日计算1年),那么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争议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此,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而加付的一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加付一倍部分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即使法律没有将其定义为赔偿性质,但按逻辑,加付部分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其性质为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即从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民事责任以填补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民事立法中规定双倍赔偿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应付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只是惩罚的方式是用人单位另付一倍工资。对双倍工资的性质理解应当从立法本意考量,而非机械地理解字面文意。
第2个回答  2012-07-28
按法条理解,我认为能: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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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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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只解释了82条第一款,没有对第二款做限制……请找当地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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