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意见46条如何理解啊?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这一条涉及到 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中前提条件。
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表达其意思。口
头或书面) 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
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第三个条件就涉及第46条的规定。要求放弃不能引起法定义务的不能履行,如果放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无效。该条规定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法定义务”的理解:
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
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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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3
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还得履行。如果放弃继承权的结果是法定义务无法得以履行,那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就将被判为无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23
放弃继承权也不能不赡养老人,或者不还债等,可能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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