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3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约期为两年,签订后未经本人同意,曾私自更改合同。5月18日本人提交辞职报告给生产厂长,经厂长批准,厂长申明离职时间为一个月。6月18日本人与厂里交涉,我能否离职并结算我的剩余工资,公司方面说还未找到人接替我的工作。公司强迫我继续工作,直到找到人接替我的工作为止。否则不给我结算工资。7月5日,本人与新员工工作交接完成并离职。公司还是不给于结算工资。需要等到7月16日在来领取。7月16日工资结算时,公司无故扣除3000元的违约费,与公司协商多次无果,于是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没有交付备份合同给我。
2.合同签订后,公司方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私自更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