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转签劳务公司是否有赔偿?

我2006年3月入职,签订劳动合同2年,到期后续签3年,合同2011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后公司要给我们转签劳务公司,请问有赔偿吗?

有赔偿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一楼的不懂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求改签劳务派遣实际上就是相当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2011.6.30正好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你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你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工资(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07
依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公司不续签,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你的情况可以要求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 刘军海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5-07
只要你现在公司按照当时签订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你就无法要求赔偿,也就是只要他到6.30以后和你就没有任何关系,他不续签你也没办法要求赔偿。(当然在前合同中美要求必须续签内容)
第4个回答  2011-05-07
有补偿,按工龄,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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