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

一位员工,2017年10月入职的,但是的话由于之前其部门因经营不善而解散,后来转入新部门继续工作,并且2018年3月在同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期间,其隐瞒新部门的领导其怀孕,所以其领导同意让其转入新部门继续任职,后来新部门的领导离职,交接到我这边,但是这位员工上班懒散,不愿工作,上班玩手机,不服从管理,以等放产假的形式去工作,所以的话我是否可以解雇其,合同时间满了的时候还属于哺乳期,假如我在其哺乳期满之后解雇其,需要赔偿其多少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种情形。
1、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也不在保护之列。
有些单位会把迟到几次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明确写进了员工守则,所以准备怀孕的职工要特别注意避免“触线”。
2、在试用期间
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则可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3、有严重失职行为
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六种情形都是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规定了特殊保护,但保护的范围并不及于该法的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一旦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之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果不满足以上任意条件要解除合同的话需要赔偿双倍补偿金,也就是: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5-10

    女员工“三期”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也要延续到三期结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除非特别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你不能解雇他。至少你说的情况够不上。

    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给一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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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5-10

最普遍的介绍:产假问题

特点是什么:合同到期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劳动合同法,妇女儿童保护法

其它含义:如果产假结束,违犯劳动纪律。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可依不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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