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我的辞职生效日期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我现在在一家股份制生产企业工作,于2008年2月18日晚在吃晚饭时与部门领导提出因离家太远等个人原因要辞职,19日正式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正巧领导19日出差,因工作需要,出差时间从几日延长至10日,29日回来,又遇假日串休,其间部门工作由我负责,领导签批前要求我重写辞职申请,辞职时间改为3月2日,我未同意,最终领导以出差没有看到书面申请为由,签批“同意辞职申请,批准生效日期为递书面辞职报告之日3月2日开始生效,可于4月1日后离职”。

很明显你已经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但是,你还应当有证据证实你在19日提出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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