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990年我母亲带我,继父带一子重新组建家庭,居住于我母亲单位的福利分房内(房子早都有,没有房产证),2000年母亲单位房改,要求全产权买断,除了扣除我母亲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外,他们又补交了3万3,拿到了房产证,现在他们由于关系不和想要离婚,继父婚后买了2辆车,后卖了一辆,现存一辆,并且他的存款全部存在他儿子的名下(儿子并无正式工作及经济来源),母亲的意思是,这些钱她都不要了,但想保存我们房子.
请问:1.他们离婚时,我继父有全分割我母亲的这套单位福利分房吗?
2.如他硬要分这套房子的话,他存在他儿子名下的财产及车子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应该提供些什么依据?

二婚是结婚离婚或丧偶以后,再一次结婚。二婚再离婚和第一次离婚时一样,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财产分割时,如一方对夫妻感情上破裂有过错,负有主要责任,即出现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的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封建思想等等。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割一些财产,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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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5
1.他们离婚时,我继父有全分割我母亲的这套单位福利分房吗?
有权.
2.如他硬要分这套房子的话,他存在他儿子名下的财产及车子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应该提供些什么依据?
如是婚后获得,则是.但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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