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问题

法院冻结了第三方企业的资金,并且下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的时效是十五日),执行通知书是在11月24日就已生效,但是对方于12月10日以快递的方式下发了一份异议书,明显就超过了执行通知书的时效范围,请问我们应当以什么时间来说明这份异议书生效,是以收到快件的日期来说明,还是以对方发出快件的日期来说明?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送达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需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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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0
已发出日为准,但是通知书10日异议期间已经结束,收函人需按通知书内容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12
以收到快件的日期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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