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的问题如何解决?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此处的“到期债权”包含以下内容:1、如果此时存在的债权已经到期(如工程款等),则即时予以冻结,待案件审结后,直接转变为被执行的财产;2、如果此时已经存在的债权还未到期(如质保金等),那么待案件审结,还须等到此债权到期后方可转变为被执行的财产;3、如果此时对第三人还不享有债权,但根据双方《劳务施工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新的债权(如应付工程款等),第三人在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额度内也不能向其支付,在此债权到期后,仍然将成为被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我方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对债务人(刘昌奎)再支付款项,但对于超过保全数额(9.5万元)的部分可以支付。
既使债务人(刘昌奎)此时在我方不享有到期债权,但如果根据双方《劳务施工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产生的债权,我方仍然在9.5万元内不能向其支付。
三、 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违反人民法院的通知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104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如果我方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有支付行为,则面临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违反协助义务为由对我方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主要责任人。
四、 应对措施
1、 由于现在你朋友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未达成最终索赔结算,双方的债权债务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法院的《通知》保险公司应当立即中止支付任何款项。
2、 如果你朋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额明确,可以对超出的部分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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