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 借条的问题

1.本人与2007年因做生意前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出示一份两万元的借条
2.又于2007年11月19号又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将上次借款两万元的利息已还)合计上次借款一共肆万元,并出示一份肆万元的借条以房产证做抵押还有一份担保书(拿我父亲的房产证做担保,并且父亲出示了一份担保书)
3.与2008年3月30日还原告两万元及肆万元的利息(ATM机转帐),原告将房证归还与我。我又出示了一份剩余两万元的借条,(原2007年11月19日的肆万元借条以及担保书未收回)。
4.与2009年3月份还原告两万元的利息为贰千肆百元整(现金支付)并重新写了一份贰万元的借条(记不清楚2008年3月份写的借条是否收回)
5.2010年3月份还原告贰万元的利息为贰千肆百元(现金支付)
6.2010年10月13日还原告贰万元及利息壹千伍百伍拾元(还款利息为2010年4月份-2010年10月13日)并收回借条一份。
现原告用2007年11月19日的欠条和担保书起诉我还钱。本案的疑点很多,苦于没有证据,本案将于2011年1月左右开庭,急需法律帮助。

写新欠条时应收因原欠条,或在新欠条上明确标明原欠条作废,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所以,如果对方持有借条,而你无证据证明该欠条已被新欠条取代,那从证据本身来讲,是对你不利的,你很可败诉。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只能从两个方面来争取机会。
1、找所有欠条和借条,仔细研究其中的文字措辞,看能否找到有利于你的地方或对方无法解释的地方。
2、07年的欠条如果有约定还款时间,表面看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当然,这得结合其他欠条和还款资料来分析。
找个律师研究资料后,尽量给你提供帮助吧。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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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7
证据不太好找,当初还钱的时候就应该收回原来的借据。2008年3月30日的那次还款是在ATM机上进行的,银行留有记录,应该查得出来。当时出具的借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排除了2007年借条的效力?后边几次归还利息都是现金,那么有没有其他人在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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