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刚担任出纳,每日对手里现金收支记录手工帐。有时员工或领导会从我这借款(领导批准的)。借款有两种:一是借款办公;一是借款后,约定时间还款。
我现在的做法是将借条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如果借款做了报销,直接冲减借款(同时开具收款收据);如果还钱,开具收据(此两种情况都不归还原始借条,而是在原始借条上注明款项已清)。
但是最近有一个职工找公司借款,还款时我给他开具收据,他不要,闹了半天。我的主管和我公司会计也让我把原始借条还给借款人,说是以前都是把借条还给个人,让我自己留复印件做账。到底谁的做法对???对或不对的的话,有什么法律或法规依据。(现在比较孤立无援)
请求帮助,最好有法律法规等依据(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六)之外的依据)。谢谢
小声说,我记得是单位内部现金费用帐。会计会根据相关发生业务选择性的记录费用。现在想要比较有利的法律法规依据。因为现在我不能说服主管和会计按我的执行。以前的不合规范的处理方式,不好更改。
有别的相关文件不?
追答文件肯定是有得,不过立法级次不会很高,充其量属于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上升不到法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