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现很早,最初是作为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出现的。秦汉时期在
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几乎都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并由官府管理的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这种“市”相比, 作为
行政区划的“市”,出现的很晚。
辛亥革命后,首先是江苏省参考清末旧制,在民国元年(1912年)将县治所在地的城厢,以及村庄屯集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均称为市。市设董事会,为市的行政机关。
"镇", 古代在边境驻兵戍守称为镇。镇将管理军务, 有的也兼理民政。 唐初, 兵之戍边者, 大曰军, 小曰守捉, 曰城, 曰镇, 而总之者曰道。——《新唐书·兵志》。宋朝真正出现了“镇”的规范——民聚不
成县而有税课者, 则为镇或以官监之。把镇作为县以下与乡平行的行政区域单位, 开始出现于清末。1901年,
清政府颁布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实行城乡分治, 规定以府亭州县治城厢为"城", 城厢外的市镇村庄, 屯集人口满五万者设"镇", 不足者为乡。民国时期, 也将镇作为县下面城镇地方的行政建制, 规定: 人口密集之处称镇,人口散活之处称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