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规定?

离婚后,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在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不是扔属于应该共同承担的?离婚后,在前夫名下的债务还会找到我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6-0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08
他的债务资金用途在哪?追问

做生意失败

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追答

那么这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

追问

哦,如果说我没有跟他离婚的话,债务就一定是要共同承担吗?

追答

同样也不需要

只要债务资金没有用在家庭当中。

追问

哦,原来是这样啊,可之前我老公咨询了律师,说是不离婚就一定会跑不掉???

追答

借贷你有担保或者签字吗?

追问

没有签字

追答

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2、 是为家庭的生计等举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3、超出家庭正常功能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3个回答  2018-06-08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共同偿还,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离婚协议、判决效力只及于本案当事人原则、公平原则。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仅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时适用上述原则,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应适用该原则,例如:
1、原告放弃现存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园、粮食等的分割,被告要求原告分担所欠农业税费。因税费是按农民纯收入的5%征收的,原告放弃了收入这一实际权利,就不应当负担对应的义务。因此,被告的这一要求应予驳回。
2、原、被告婚后因无共同财产,各自借款,原告学习理发、裁剪,被告考办驾照。离婚时,双方均举证该债务犹存。劳动技能既不能转移,又不能分割,且本人受益,只能判决各自负担偿还义务。
(二)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
夫妻间负有法定的相互扶养这一作为义务,一方故意不履行的,属虐待、遗弃行为,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为生活、医疗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因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由违法者全部负担。
(三)离婚协议、判决效力只及于本案当事人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处形式无非以下三种:共同外债××元,1、由一方当事人负责偿还。2、原告付给被告××元后,共同债务由被告一方负担。3、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债权人凭借据起诉借款一人,而该笔债务业经离婚协议或判决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已协议或判决由二人分担的,债权人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当事人持离婚案的法律文书对抗债权人之请求的,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产生还是以一方名义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债务的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与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原理相对应。判决的具体内容、金额可与离婚案的判决不一致,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离婚判决书的确认,申请立案,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因为:1、离婚协议的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2、离婚案的判决仅能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其判决效力相当于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法院并非是给债权人授权而否定其借据。债权人自认其效力,要求法院按此执行其债权,与该原则相悖。因为其债权来源于借据而非判决。3、债务案已判决,离婚案起诉在后,在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程序的不同不影响实体处理。
(四)公平原则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立法本意体现了公平原则。其中既肯定了财产约定的效力,又制约了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失衡。相对来说,在债务方面,是否应适用上述原则呢,来看一例:甲婚前创业不顺,债台高筑,与乙结婚后,在共同经营期间,收入颇丰,清结巨额外债后略有盈余,不久夫妻劳燕分飞,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甲的个人债务,甲的单纯受益导致乙独吞苦果。如乙请求补偿,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不妨考虑适用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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