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偿还债务能力的,但法院执行局却对担保人实施执行,合法吗?

如题所述

  债务人有偿还债务能力或履行能力,但执行中却先行执行担保人是否合法问题,须看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性质,如查是连带担保责任则合法,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则不合法。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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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6
如果你是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法院执行你的财产也是合法的。当然,你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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