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律师函

8月28号收到邮局送到家的律师函,是从江苏吴江发过来的,说欠中国银行1025元。可是我们从来没办过中国银行的卡。也没去过吴江。律师涵上有事物所地址名字电话。上网查了下的确有这样的律师事物所。求助该怎么办。律师函是假的吗怎样辨别。

这种情况,你可以马上拨打银行的电话或者拿着身份证等证件亲自是银行询问,如果确实查到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欠款,且不是自己消费造成的,建议联系警方和侓师事务所。

拓展资料:

律师函是表明你的纠纷对方已经对你们之间的事情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

如果你认为你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那么对律师函就不需要管了。
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


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当然,其中也可能包含当事人或者律师向对方刺探虚实、诱惑信息等目的。


收到律师函,并不意味着你将承受律师函上所述风险,也不排除当事人言归于好的可能嘛,何况是非自有法院公断!所以大可不必因为律师函而自乱阵脚、轻举妄动。你可以保持沉默并跟踪事态进展,也可以聘请律师商量对策,或者反过来向对方发送一份针锋相对的律师函。


当然,律师函中又能会传达当事人催告、拒绝、解除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通知,这些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你可能需要对此谨慎评估。

一般来说,律师函的作用有: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具体参考华律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6
作为律师,律师函是一种最基本的文书了。

一般律师函起到的作用有两方面:
1. 威慑、敦促一方尽快履行义务,希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通过诉讼就解决纠纷;
2. 作为正规的法律文书,律师函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对于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应对:

1. 首先搞清双方出现争议的关键点,厘清自己在法律上是否真正有理。这里就需要征询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了;

2. 对于争议较小,经律师分析,如自己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可以考虑与对方和平协商解决,与对方谈谈还款的折扣、时间都是可以的;另外争议金额的大小对于选择如何解决也是有讲究的:比如自己没道理,争议金额较大的,选择协商解决是比较好的,因为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的。争议金额比较小的纠纷,如果对方不肯让步,你让他起诉,最终需要你承担的多出来的诉讼费用也不高的,但对方却需要走诉讼程序,他们也会觉得很麻烦的。

3. 对于争议较大(双方观点水火不相容),通过律师分析仍觉得自己一方也不乏道理的,可以理性回应,大家仍然可以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协商解决。解决不了,诉讼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律师函只是起到一个提醒、催促的法律文件,作为一个引子,给双方一个协商机会。

至于你的具体情形,我个人处理过多起物业费用欠缴的纠纷,除非收费没有合同依据或违规、或者诉讼时效超过2年,不然的话,个人以物业公司不积极、不作为的理由来抗辩而不交物业管理费,一般最终都以个人证据不足被驳回的。

说实话,我个人认为:由于物业合同并不是物业公司与个人单独签订的,而是与整个小区所有业主订立(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对于刚交付的新房,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一旦业主委员会成立,则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来决定后面的物业管理事宜)。因此,对于某个物业公司的最大惩罚,并不是不交物业管理费,而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力量,将不称职的物业公司赶走!也就是,由于单个个人的力量不足(举证非常困难),只有集合大家的力量,才能把偷懒的人踢出市场,留下勤勉称职的。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用。
这样可以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28
收到律师函与起诉没有必然联系,也许起诉,也许不起诉,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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