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如题所述

可以的,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是需要查询属实,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6

可以的,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是需要查询属实,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单一证据的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证据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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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08-18

可以,电子数据凭证属于证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一种有效的证据。

但是,转账凭证本身而言,只是能证明双方有款项往来,具体此款项是什么性质,能不能证明当事人的主张,还需要通过其它的证据来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时指出: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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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10-26

这个怎么说呢,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的,微信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这个还需要其他的有利信息,比如双方姓名,准确的借贷关系体现。还涉及到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如果你空有以个转账记录,这无疑给对方准备了充足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的证明力太弱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下面就给你说几个注意事项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差不多等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这样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有效证据。有些人好面子,不标明转账用途或乱标,就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3、在仅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和借贷人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4,时间包括实际借贷发生时间和归还借款的时间,这些能够提现的,在转账时尽量提现,也是为了更完整的作为证据起诉被告方。

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共同作用才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

第4个回答  2017-12-25
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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