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但是,记录中需明确身份、明确用途、保留记录。
另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扩展资料
2018年1月9日晚,阿秀通过微信转账货款时,误将4530元转给了罗某,阿秀立即向罗某发微信说转错了请求归还,但罗某非但没有回微信,还点击确认收款,并关闭手机。
阿秀在事发当晚前往当地公安局请求联系协调此事,可罗某还是无回应。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阿秀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某退回4530元。被告罗某没有出庭答辩。
原告主张其误将453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并提供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详细资料、报警回执等证据证实。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质证及抗辩,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根据,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阿秀返还4530元。
微信上的转账记录怎样才会被法院认可,当作证据来使用呢?有人会说手机截图,这里潘律师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微信截图还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