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的原则及几种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

如题所述

一、劳动关系确认的原则
1、适用主体。认定哪些法律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什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劳动者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即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从事相关劳动工作岗位的体力、智力、精神等条件。
2、适用标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
3、适用限制。这里讨论的劳动关系认定,是指标准劳动关系,即具有长期雇佣、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系等特征。不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二、几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确认
1、建筑、矿山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具备劳动关系?
一般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有工伤认定书,则认定具备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是否认定劳动关系?
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如果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则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用人单位招用实习生,是否认定劳动关系?
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这种情况的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仅仅只是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不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某一具体的工作,领取劳动报酬的,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5、如何认定关联企业中员工的劳动关系?
如果能够理清劳动关系的,予以认可。关联企业众多,事实复杂,无法认定清楚的,以混同关系处理,关联企业一起承担劳动责任。
6、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接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属于劳动关系。如果仅仅挂靠出租车公司,只缴纳管理费,工作时间自由支配,则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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