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家中分家。家有房屋八间,长子、女儿没有分给(已成婚),二子、三子各分得四间房,但父母去世后财产转移才生效。老人已无财产(80岁)。现三个儿子在赡养老人。女儿不赡养老人,应该吗?应怎样起诉。
父母在50、60岁时就将家产(房屋)分给了其中的两个儿子。现在已无财产可言了。
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女儿;
2、如果女儿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3、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扩展资料:
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赡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