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试用期合同—如果单方面向公司解约,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面试了新的单位,领导要求签试用期合同。合同中规定,任何一方如果发生违约行为的话,违约得一方要赔偿以劳动者过去正常领取的2个月的工资总额的违约金。

请问

1. 这份合同合法么?如果我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话,我是否需要付给公司双倍工资的违约金?
2. 这份合同是一式两份的,但是我并没有在上面签字。那么这份合同依旧是无效的吧?那我是不是可以单方面解约而不用付违约金?

  问一:
  关于单纯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也已有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此也进行了明确,例如上海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因此,此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不需要提前通知。但该问题的这种情况不适用约定试用期的单纯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
  《劳动合同法》的定律性规定之一: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第22、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除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问二:
  劳动合同属要式合同,生效要件之一是双方签字确认,另外一种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隶属关系参与单位指派的工作,同时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类似于无固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没签字,书面合同即无效力可言,但应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履行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不可能,这种情况只能时候要求单位补缴或补偿)。据此,解约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18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单方解约的规定。当然,如果单位产生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亦应按规定支付补偿金于劳动者。
  补充:
  规定虽为规定,但实际终归实际,劳动合同关系大多事实简单,法律关系亦不复杂,但实际处理较之繁琐,这是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诟病,各有取舍为之。
  此段小文,顺手落之,飘过...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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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5
回答:
1、该合同合法。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合法有效,需要赔付公司违约金。
2、为什么要想这些歪主意呢?你可以不接受这份合同啊?没有人强迫你接受啊?看来今天的劳资纠纷并不是老板的问题啊,所以这个问题只能这样回答你: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或者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劳资双方都有防御的手段的。 何必呢?
第2个回答  2011-07-15
1.所谓只有试用期的合同的不合法的,如果合同之约定试用期则,该试用期不成立,合同期限被自动视为正式合同期。
2、劳动合同上任何违约金条款都是不合法、无效的,企业只有和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才可以约定违约金,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是企业出资为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或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其他情况或普通就职培训不得签订服务期协议。
3、劳动合同只有双份签字的情况下才生效,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形成了实际劳动关系,你们也可以视为劳动关系成立。

PS:2楼的回答莫名其妙,居然认为这样的违法合同是有效的,估计是个法盲。
第3个回答  2011-07-15
你好,在试用期内你和公司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你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使你们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应该根据公司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来算,不会有2个月工资那么高的。
不论你是否和公司签订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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