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该犯罪事实与逮捕是涉嫌犯罪事实有关系。

第1个回答  2011-07-27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三种情况,你所述情形可以用下面这一种: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追问

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属于侦查期间范围吗?

追答

侦查是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你所述为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情况,被退回补充侦查仍属于公安侦查阶段的活动。另外,侦查期间是不等于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第2个回答  2011-07-27
不会。刑诉法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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