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
(1)若公安机关补充了调查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逮捕,那么案件就是成立的。
(2)若公安机关补充了调查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该逮捕,那么案件就是不成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如下规定:
1、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己退回两次,结果会怎样还要看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情况如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如果公安机关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如果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仍会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对于经二次退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则会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再由法院来判决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检察院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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