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单位支付了加班费,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因违反劳动法进行经济补偿

如题所述

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7-22
您好,我是政法系法学专业的。。。。。您是完全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您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下为具体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法系法学专业法学。。。。。望采纳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07-23
如果你单位有支付合理的加班费。。你是得不到这一方面的补偿的。。你有权力拒绝不合理的加班。除非不合理的加班对你有造成一定的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7-22
主动辞职的原因,是否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是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条件~~
第4个回答  2011-07-22
不可以。

你用什么理由和法律条款来支持你的主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只明确企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没有说如果超时加班的话付何种责任,最多就是劳动部门对企业下令整改,并处罚几百块钱。

对于劳动者,只要拿到了加班费就已经很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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