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怎么办?

我在2010年10月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网络原因当时的清单并没有显示这两个发票已经认证,,到2010年12月再次认证这2份发票时才知道已经认证过了,而且申报系统现在已经不能填了,该怎么办啦?急死了!
请高手指教!谢谢!
我们是网上认证,申报时是手工录入,我现在填入申报系统附表2第23栏发送报表时说只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才能填.
估计得去税务局找人看看怎么解决了.
已认证未申报的2份发票税额是2万多,这个税额对我们企业来讲是小数目,没关系,关键是已认证未申报,到时税务局联网协查时就有麻烦了.
想起此事就冒汗!
谢谢各位!

如果是联网报税的,已经认证的增值税票已经在网上开票系统里,不需要自己录入;如果的手工帐或电脑帐里没有的话只需要调整会计帐的,可以咨询当地国税局的办税员协助处理。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如果是联网报税的,已经认证的增值税票已经在网上开票系统里了,不需要自己录入;
  如果的手工帐或电脑帐里没有的话只需要调整会计帐的,可以咨询当地国税局的办税员协助处理。

  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2个回答  2011-01-09
如果是联网报税的,那你已经认证的增值税票它已经在网上开票系统里了。不需要自己录入的啊,如果你的手工帐或电脑帐里没有的话你只需要调整会计帐的。还有可以咨询当地国税局的办税员协助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09
没有办法.

不得结转抵扣.

只能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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