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方面回答你的问题:一是合伙人的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程序,《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是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的退伙程序,《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法还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才发生清算的问题,。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在你们的目前的纠纷中不存在清算,故不作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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