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我与A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协议,一式两份,我和公司各保管一份。2015年7月,A公司的老板又开了个B公司,并打算把A公司注销掉。于是公司把之前我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协议主体变更为我和B公司,前一份协议中,A公司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继续履行,让我签了一份变更协议,和以及一份我和B公司的劳动协议。以上我没有异议,不过这时A公司还要求收回之前我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我觉得有点蹊跷,求助各位大神,我该不该把前一份劳动协议给A公司?